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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以下是公司法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和详细解答,帮助您快速了解公司法的关键知识点和应用方法。

一、公司设立相关问题

1.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组织机构一般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 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 股东可以用哪些财产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常见的出资方式包括:

  • 货币出资:包括人民币、外币等。
  • 实物出资:如机器设备、原材料、房产等。
  • 知识产权出资: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 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其他出资方式:如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殊规定:

  • 设立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登记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 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 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7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 财务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权利义务相关问题

1. 股东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包括:

  • 资产收益权: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 参与重大决策权: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如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减、公司合并分立等。
  • 选择管理者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股权转让权: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 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对股东会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 诉讼权:如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诉讼等。

2. 股东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 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包括:

  • 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查阅会计账簿权: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出于正当目的,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三、公司治理相关问题

1.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

  •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职权。
  • 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等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 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等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职权。

2. 股东会决议需要多少表决权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决议的表决通过比例分为两种情况:

  • 普通决议:一般事项的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通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修改公司章程;
    •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 变更公司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哪些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此类人员因经济犯罪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此类人员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此类人员对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此类人员可能存在财务风险,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四、股权转让相关问题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转让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包括:

  • 股东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如何转让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的方式包括:

  • 记名股票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无记名股票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转让场所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特殊主体转让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 前提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同等条件:其他股东应当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一般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 行使期限:其他股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 行使方式:其他股东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东,表达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愿。

需要注意的是,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解散清算相关问题

1.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当这些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解散。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可能需要解散原公司。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解散。
  •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公司清算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清算的程序包括:

  • 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应当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为后续的清算工作做准备。
  •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注销公司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 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包括:

  • 主体条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 实质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 具体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包括:
    •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